國際商事海事法律的學習和實踐之路——兼談如何成為一名新時代有作為的法律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付本超做客法學院,為聽眾們帶來了題為“國際商事海事法律的學習和實踐之路”的精彩講座。講座內容包括:國際商事海事領域的基本法律問題、國際商事海事司法的熱點法律問題以及國際商事海事法律的學習與實踐之路。
國際商事海事領域的基本法律問題
2018年,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迎來第五個年頭。在新時代全面開放的新格局下,理清國際商事海事領域的基本法律問題,促進海事司法領域的進步與發(fā)展,為新時代海洋經濟保駕護航顯得尤為重要。付本超講解了國際商事海事領域的四個基本法律問題,包括案件的司法管轄、法律文書的送達、證據(jù)的公證認證以及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國際商事海事案件的司法管轄
管轄權是一國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在訴訟程序領域的集中體現(xiàn)。海事訴訟管轄制度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內海事訴訟管轄和涉外海事訴訟管轄。其中,國際商事海事管轄權是指各國法院對某一國際商事海事訴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行使國際商事海事訴訟管轄權時,屬地主義強調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和事的管轄,較能反映一國的主權;屬人主義則以當事人的國籍為主,也包括船籍港這一專有因素,另外也需注意當事人關于管轄的約定內容等因素。管轄權的行使一般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法以及國際司法領域的獨特管轄原則,如對物訴訟、扣押管轄等原則。
在實際的管轄權行使過程中,國與國之間的商事海事訴訟管轄權沖突屢見不鮮。常見的沖突主要涉及三大方面:專屬管轄權沖突、競爭管轄權沖突以及管轄權的消極沖突。訴訟管轄權的協(xié)調主要依據(jù)長臂管轄原則和不方便管轄原則?!伴L臂管轄權”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后來做了擴大解釋,適用到美國與其他國家的相關案件中。所謂長臂管轄權,就是對根據(jù)普通法管轄規(guī)則無管轄權的人和公司行使管轄權。長臂管轄的理論基礎是最低限度的接觸。這一原則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當事人“挑選法院”的機會。另一個重要原則是“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選擇一國法院提起訴訟,他就可能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的法院。該法院雖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如審理此案將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種種不便,從而無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爭議得到迅速有效的解決。此時,如果存在對訴訟同樣具有管轄權的可替代法院,則原法院可以自身屬不方便法院為由,依職權或根據(jù)被告的請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絕行使管轄權”。從山東省的司法實踐層面來講,最早是山東省威海市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處理過兩起國際商事糾紛。之后經過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建議,我國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運用是司法現(xiàn)實主義的一種表現(xiàn),在法院作出的判決得不到實際執(zhí)行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管轄權更有利于維護管轄法院的尊嚴。同時,這一原則所反映的國際法禮讓觀念會對國際商事海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緩解產生積極影響。
在國際商事海事司法實踐中,應對本國法院管轄權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首先,國際商事海事訴訟的管轄應受到訴訟管轄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的制約;其次,國際商事海事訴訟管轄權的行使應以判決能得到域外的承認與執(zhí)行為條件;再次,需要限制專屬管轄的范圍,相應擴大協(xié)議管轄的適用空間。
(二)國際商事海事法律文書的送達
涉外商事審判中的送達,是指我國法院根據(jù)國際條約、我國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則將涉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交給居住在國外的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行為。關于涉外送達的國際立法最主要的有1965年在海牙訂立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及各國間締結的大量雙邊司法協(xié)助條約和領事條約。我國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達公約》,標志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統(tǒng)一國際私法公約開始成為我國國際私法的重要國際法淵源之一。
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國際商事海事案件與國內案件相比,一個主要差別就是涉外案件送達程序繁瑣、送達困難。司法文書的送達是一種重要的司法行為,有效送達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程序。但現(xiàn)實情況是常常遇到審理涉外商事案件送達程序過長且送達成功率很低的問題。我國涉外商事案件送達困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客觀方面來看,當事人可能身處世界偏遠地區(qū),確實送達困難;從主觀方面來講,我國是《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在參加該公約時對郵寄送達提出了保留,使得這一法律規(guī)范的實際效用難以充分發(fā)揮。
?。ㄈ┯蛲庾C據(jù)的公證認證
域外證據(jù)是指在一國法域外形成的證據(jù)。此處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因此,形成于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證據(jù)也屬于域外證據(jù),亦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從國外形成的證據(jù),如何確認其真實性問題沒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在國外形成的證據(jù)要經過公證、認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jù)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币罁?jù)此規(guī)定,在域外形成的證據(jù)需經所在國公證認證的特別證明程序。
在公證認證的證據(jù)范圍方面,設立域外證據(jù)特別證明制度的初衷顯示,并非所有含涉外因素的證據(jù)材料都需強制性公證認證。根據(j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我國對域外證據(jù)的證明能力是區(qū)別對待的:對證明訴訟主體身份資格的證據(jù),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對于其他證據(jù)來說,由提供證據(jù)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是否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人民法院認為確需辦理的除外。并且,對在我國境外形成的證據(jù),不論是否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人民法院均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并根據(jù)質證情況結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對其證明力作出認定。
具體進行公證認證時需對公司合法存續(xù)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一并進行公證認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是對在域外形成的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文字要求。
?。ㄋ模┌讣姆蛇m用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規(guī)范,來援引、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實體法或統(tǒng)一實體法,并將確定的法律應用于實際案件,從而規(guī)范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qū)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區(qū)域的法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另外,可以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形包括以下四點:第一,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fā)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二,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xiàn)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第三,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xié)議執(zhí)行。第四,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發(fā)生地法律。
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jù)本國沖突規(guī)范指定適用外國法時,對該外國法的具體內容應如何確定適用。關于外國法的查明主要有法官依職權查明和由當事人提供等方法。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國際商事海事審判的熱點法律問題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fā)展,人民法院面臨著較過往任何一個時期更為繁重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任務。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是我國司法的國際窗口,是擴大對外開放、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司法保障。付本超講解了當前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三個熱點、難點問題。
(一)我國仲裁司法審查機制改革的新探索
在現(xiàn)代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仲裁與司法是兩種最主要的途徑。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是法律賦予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司法對于仲裁的態(tài)度與立場對于仲裁而言非常重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對法院如何進行仲裁司法審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近年來,仲裁裁決因為各種理由被法院裁決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案例并不少見,仲裁的司法審查標準不一,也是其中一個原因。為統(tǒng)一仲裁司法審查尺度、支持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涉外商事仲裁和外國仲裁司法審查問題建立報告制度。該通知要求,受理案件的法院認為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否定涉外及外國仲裁裁決的,必須報請本轄區(qū)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下級法院的意見,應將其審查意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的答復后,裁定才可發(fā)出。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法釋〔2017〕21號),以上兩規(guī)定明確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類型,完善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制度,明確了相關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管轄制度,規(guī)定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補充規(guī)定承認與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明確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涉外因素確認原則,確立了“有利于仲裁協(xié)議有效”的法律適用原則,限制了非涉外裁決的司法審查范圍,重申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于2018年1月1日實施的這兩個關于仲裁司法審查的司法解釋,加強了仲裁司法審查的統(tǒng)一歸口管理,并系統(tǒng)完善了仲裁司法審查的法律體系,具有支持仲裁發(fā)展的積極意義。但是,在仲裁司法審查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問題,仍然有待法律和司法解釋修訂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
?。ǘ┬庞米C與獨立保函案件審理的新要求
信用證具有快捷、可靠、經濟和便利的優(yōu)點,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信用證最重要的法律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但是隨著經濟形勢下行帶來的壓力,國際貿易中不斷出現(xiàn)信用證欺詐案件,這一原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zhàn)。許多國家的法律和判例均認為,承認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的同時也允許有例外,如果一旦發(fā)現(xiàn)受益人確實有欺詐行為,買方就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銀行對信用證付款。為了有效保證信用證的流通性,必須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信用欺詐例外原則只是有限地適用。
獨立保函,是指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獨立保函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信用證,具有擔保功能,但不是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與商業(yè)跟單信用證的本質差異在于單據(jù)不同,所附的單據(jù)一般包括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fā)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fā)票等,受益人請求付款時,無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在實務操作中,關于存在欺詐的舉證責任,應由止付申請人承擔。保函的獨立性原則要求法院止付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否則將破壞獨立保函的商業(yè)效用。同時,在轉開保函的情形下,要特別注意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另外,臨時止付令和終局止付判決要采取不同的證明標準,前者達到高度可能性即可,后者應排除合理懷疑。
?。ㄈ┛缇彻酒飘a有關法律問題的新挑戰(zhàn)
跨境破產是隨著跨國公司的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一家跨國公司破產,往往會牽涉到其在不同國家的多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處置問題。在不同法域下,各國立法不同,在破產程序的法律適用方面,難免會出現(xiàn)矛盾與分歧。針對跨境破產程序與海事程序之間存在沖突的問題,國際海事委員會(CMI)也在積極回應,并在2010年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設立工作組,目的在于解決在當前以及今后,尤其是在后經濟危機時代背景下,涉及不同法域的跨境海事破產案件或爭議中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沖突問題。付本超以韓進海運公司破產為例說明,目前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尚未有承認跨境破產的有效機制,海事程序仍然是實現(xiàn)債權最常用的手段。唯一可能的途徑是,法院基于《企業(yè)破產法》第5條的互惠原則,以個案的形式承認外國破產程序。最高法院也可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補充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必要時可以借鑒吸收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的有關原則,為中國的跨境破產立法打下基礎。目前,跨境海事破產問題已經引起了各主要航運國家的重視,并且相關機構已經采取行動,雖然在短期內難以解決,但統(tǒng)一與協(xié)調無疑是解決問題的方向。我國也應積極與各國開展合作,對外,這是積極展現(xiàn)負責任大國形象的寶貴機會;對內,則是建立與完善中國跨境破產法律制度、同國際社會接軌的契機。
國際商事海事法律的學習與實踐之路
圍繞學習方法、實踐道路、人生抉擇三個方面,付本超結合自身經歷講述了學習和實踐之路。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援引孔子的教育思想,付本超認為要注重知識的后天來源。法學是一門實踐的學問,要通過“實踐之思”獲取知識,“法律人應該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博學、多聞、多見的同時,切莫滿足于獲得眾多雜亂無章的知識,要用‘一以貫之’的原則把所學知識貫穿起來”。“一以貫之”既是通過思的功夫達到的,又可以作為思的方法論原則。
關于法律的實踐道路,付本超指出,《孟子》中有關于做人、做事的“四心”原則——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而當代法律人也應有“四心”工作法:“接待當事人要熱心,傾聽當事人訴求要耐心,審理案件要細心,解決問題要誠心?!本蛧H商事海事法律案件的具體實踐來說,法律人要不斷提升自己的業(yè)務能力,在“懂法律、懂航運、懂外語”的同時,清晰的思路、流暢的表達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還要注意比較研究,將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
付本超對法學學子的成長寄予了熱切的期望,告誡要“立志做大事,不要做大官”;謹記學以致用和知行合一,重在學,貴在用,不但要做好審判科研,還要具備辦理精品案件的能力。同時,要重視成長中領路人的作用,悉心聽取師長的經驗。在面對現(xiàn)代競爭的壓力時,學會漢字“贏”所蘊含的智慧:樹立危機意識,提升溝通能力,具備時間觀念,先有富足的心靈然后擁有掌控財富的智慧,并且要時刻保持一顆平常心,從最壞處著想,向最好處努力。(整理:田奧妮)

